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身份证号码41290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系大型客车所有人兼售票员。2019年5月4日下午,陈某某(已死亡)驾驶大型客车从淅川县香花镇开始载客往邓州市行驶,途径九重镇九重街,丁某某及乘客上车后,丁某某发现车辆超载。仍继续往邓州方向行驶,行至九重镇唐王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人数,豫R23644大型客车核载人数31人,实际乘坐49人,超出核载人数1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丁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系机动车所有人兼售票员,在明知车辆超员,仍不制止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夏国朝
助理检察员:王 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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