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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G*****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辉县市共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鑫源汽修门口时,与辛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的豫G*****号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雪佛兰轿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辛某某及乘坐人员王某某无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新乡市同力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书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同庆

检察官助理:李骥杰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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