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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01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白荣线从泌阳县泰山庙街返回官庄街,行驶至白荣线大乔庄路段时,与李某某的豫Q*****小型轿车和张某某驾驶的豫R*****学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3.61mg/100ml;李某某、张某某ng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三车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李迅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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