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谷城县公安局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鄂F****5两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中医院门前路段被设卡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丁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民警依法将丁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同年10月1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438号}鉴定,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7.75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尚灵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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