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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97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5时多,被告人丁某某在芜湖市****朋友家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离开,行驶至该小区出入口时,因无出入证被防疫人员阻拦报警,被告人在现场等候,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鸠江大队出现场发现丁某某浑身酒气,对丁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检验鉴定,丁某某在被查获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手续、查获经过及照片、呼气式结果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14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 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可视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前受到过二次刑事处罚,也应酌定从重。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王传猛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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