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中原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辽G*****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嵩山路南三环立交桥三层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受案及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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