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6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住址河南省**县**镇**楼村**,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676),由曲江区**镇街道往其居住的**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曲江区**镇桥头路段时,与一辆在**镇桥头路段转弯的由陈某某驾驶的粤FJ8****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1月20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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