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江南**厂**部**,户籍地为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牌号为豫D****8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崇明区长兴江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兴支路西约900米处时,被正在该处设卡检查的民警依法拦停检查。经民警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丁某某有酒后反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崇明长兴卫生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ml。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实有人口查询系统、上海市公安局超级搜索查询系统、被告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丁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信息。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因执勤民警在长兴江南大道、新兴支路西约900米附近检查而案发、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丁某某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牌号为豫D****8小型轿车来源合法,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某。
6.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丁某某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5日晚上下班之后,其和同事丁某某在船厂1号门门口吃饭,期间两人喝了一瓶高度白酒,丁某某大概喝了四两左右,吃完晚饭大概六七点左右,其和丁某某各自骑自行车回去,第二天其听说丁某某回去后开车被警察查到酒驾的事实。
8.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光英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0180****。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复印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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