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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蒙L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解放街铭泽市场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2020年11月24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28.29mg乙醇。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田某某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晓岚

检察官助理:苏昂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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