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现住**花园**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5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01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蒙FB****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南向北行使,当行驶至**商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丁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73.62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丁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采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全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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