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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聂家庄路段时撞到路边的石墩,造成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丁某某抽取血样,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现在处所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988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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