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7时07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通过凌源市东环路百合大桥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吕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辽N****6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2mg/100ml。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分析认定: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登记号牌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灯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建平县医院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车辆技术及痕迹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淑凤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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