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66********,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有限公司职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南通成世重工有限公司门卫保安室吃饭,其间饮酒。当日18时46分许,丁某某酒后驾驶苏UU****小型普通客车从成世重工出发,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平东村二组路段时,与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苏F7****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炜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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