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2017年6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20年5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9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花卉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6 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曲琳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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