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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津G****0的黑色红旗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红桥区天平桥下涵洞辅路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拦检。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指认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6、民警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泽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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