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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8********,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瞿康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学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长市安乐路与学府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查询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5.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理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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