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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30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1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皖F*****黑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由西向东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南黎路纺织厂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丁某某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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