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科员,住滁州市琅琊区**路**村**栋**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43分,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菱溪路与长江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图、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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