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10日18时许,丁某某和乔某某、臧某某等人在阜南县蜀奴火锅南边路西的一家牛蛙店吃饭期间饮用约四瓶啤酒和约二两白酒。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蓝色奥迪牌轿车从饭店附近出发经陶子河路向东行驶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将车停在六里小区一区西大门口附近。在欧皇KTV唱歌期间丁士龙又饮用了啤酒。4月11日0时许,丁某某酒后到小区门口准备驾车回家,将车辆调头后在驾驶座上睡着,车辆堵住小区大门影响正常通行,4月11日2时许,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12.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磊
检察官助理 李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1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