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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家电批发部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灯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0时35分,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2****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泉河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南侧左转弯逆行下桥时,与相对方向行驶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载带张某某、肖某某)相撞,造成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和对方人员一起随即将伤者送去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6月13日1时38分民警到达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对丁某某进行抽血以备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丁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的含量为185.0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信息、驾驶人信息、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范 玉 峰   

刘    英   

检察官助理:王晴晴   

2020年9月11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6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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