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达报废标准的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区中锐第一城小区门前路段出发,当车行至叠嶂路与城玉巷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高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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