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济南**集团职工,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十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