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8日20时3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口市海岱经济开发区“**大院”饭店出发,沿龙水路由南向北行至邢家村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6.32mg/100ml。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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