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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7时07分许,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G342国道日凤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沁水县境内893km+ 500M路段时,在道路西侧与相对方向行驶崔某驾驶的晋E****8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3 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崔某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泮军

检察官助理:周博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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