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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冀AB****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王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堂路西段附近时,被平舆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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