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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住成都市锦江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汉莎国际娱乐会所门口出发,沿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当日3时17分,当丁某某行驶至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挡获。经鉴定,丁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3.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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