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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北路广州全记大排档出发,沿科园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科园大道与高朋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和对丁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00mg/100ml和139.4mg/100ml。归案后,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丁某某的醉酒程度、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炜姗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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