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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6********,汉族,大专文化,扬州**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室(户籍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10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罚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临沂**集团有限公司******肖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被害单位、值班律师朱欣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45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KA****号小型轿车在扬州市中集文昌商业中心内由西向东倒车时碰撞路边护栏,后其驾车逃逸并继续驾驶该机动车,于次日0时30分左右,沿城南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南快速路(润扬路、邗江路出口)路段时再次碰撞上施工围挡设施,致车辆及围挡设施受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1880元。撞上施工围挡设施后,被告人丁某某在车内睡着。

经群众报警,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丁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被告人丁某某带至扬州东方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14mg/100mL。经扬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扬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对上述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临沂**集团有限公司****部交通围挡设施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居民身份证、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5.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7.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调取的沿途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勇军

检察官助理 王  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室,联系电话1811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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