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59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日生,民身份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厂员工,户籍地南省夏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V****小型轿车在昆山市周市镇庙泾路庙泾桥面路段与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苏EM****的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丁某某车内人员李某某受伤,以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衡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呼气测试单等;

2.证人李某某、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康康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夏邑县**乡**村**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