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人于2020年5月24日2时9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二环快速通道,行驶至本市***道与**路交叉口下桥匝道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7.39mg/100ml。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78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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