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厨师,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与2020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AL****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健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路路口时,追尾被害人简某某驾驶的苏A1****的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丁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交警支队,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简某某无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4mg/100ml血。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丁某某已赔偿简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简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六合区**路**小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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