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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赌博,于2016年2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范俊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翰林家园小区家中吃饭饮酒后,又与曹某某一起至陆集镇张记饭店吃饭饮酒,后被告人丁某某于当晚8时许回到家中。当晚11时许,因曹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丁某某自己被派出所带走,被告人丁某某遂驾驶苏NZ****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向南行驶至府前路,后向西行驶至陆集镇府前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丁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媛媛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73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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