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昆山市**园**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大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8****小型轿车在昆山市花园路好又多超市门前停车场倒车时与曾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郑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园**栋**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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