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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号,现住址:望都县**小区**栋楼**单元**室,务农,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0时57分,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冀F***K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望都县旧十字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唐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1.9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81.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辉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保定市望都县**小区**栋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3022****。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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