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30分左右,丁某某醉酒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孟津县**镇**路**小区门前路段,与相交会许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2月1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6.6mg/100ml。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丁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某及许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查获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至二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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