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丁某某, 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周山隧道由南向北行驶,与一辆豫C****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被告人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5.到案经过;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飞 王秋丽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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