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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群众,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5811995********,驾驶证号码为4305811995********,准驾车型为C1,大专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武冈市**街道**村**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号楼**工作单位为长沙市**机械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1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时4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7****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街道**路爱联幼儿园门口路段倒车时,车尾与在该路段由庄某某驾驶的粤NR****号车(处于静止状态)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现场围观人员众多,执勤民警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直接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0.29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未察明车后情况下倒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事故认定书、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6.视听材料:录像光盘;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85786****,担保人刘某某联系电话为1387393****

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5.随案移送:收据、谅解书、维修单(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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