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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00210813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21分,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村出发回**办事处家中,途中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随即将丁某某带至本市中医院采取静脉血样,送至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刑事照片;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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