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村**组,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8月6日16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7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武昌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车家岭路段时,其所驾车右侧前部与同向来某某驾驶的鄂A****1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左侧后部发生擦碰,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丁某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至秦园东路路口左转时,来某某告知被告人丁某某两车发生擦碰事故,后双方驾车沿秦园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沙泊岸小区门前路段停车。被告人丁某某与来某某就车辆损失赔偿情况进行协商过程中,来某某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因心源性猝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 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对来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2.物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证人严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89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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