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8时40分,被告人丁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姚蔡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蔡店街桃花村李友谅上湾路段时,将同向在前靠路边步行的丁某乙、高某某撞倒,造成丁某乙、高某某受伤。经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乙、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均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告人丁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李某乙、丁某乙、高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端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72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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