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浠水县团陂镇团陂街出发,往团陂镇大屋咀村方向行驶至帅铺村四组路段,不慎撞上路边石头,致丁某某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丁某某倒地昏迷,遂将其送往罗田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24mg/100ml。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止事故认定时限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王某某、姚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取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