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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到随县洪山镇桂花园村徐某某家中帮其打鱼,丁某某在干活之余和陈某某、徐某某等人一起吃午饭和晚饭,其分别在午饭和晚饭席间饮用二两和不到一两的散装白酒。同日18时10分,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S*****的三轮摩托车(后载陈某某)由随县环潭镇往洪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346国道1124KM+900KM时与席某某停在路边发生故障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报警,随县公安局民警赶往现场分别对丁某某、席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丁某某呼气中含有酒精,涉嫌醉酒驾驶,随县公安局民警遂将丁某某带至洪山镇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经随县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丁某某、席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丁某某、席某某分别赔偿陈某某损失一万元和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丁某某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席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随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随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丁某某第二次讯问光盘一张;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旭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599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丁某某第二次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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