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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大院**号楼**单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3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M*****号克罗迪X6牌小型越野车,沿白银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西门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取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晶  

检察官助理:贾汝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白银市白银区**大院**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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