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社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盖州市***小区门前处时,与由西向东梁某某驾驶的辽H****2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后又与某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辽H****7号小型轿车刮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278.5mg/100ml;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所骑乘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台某某、贾某某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鲁

检察官助理:张世博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