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镇沿218省道往盘州市**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左右行驶至218省道169km+790m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D82772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甲和乘车人丁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丁某甲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之后民警依法将丁某甲带至医院提取了其血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1.92mg/100ml。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丁某甲的血样;2.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丁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使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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