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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被告人丁某甲酒后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镇沿218省道往盘州市**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左右行驶至218省道169km+790m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D82772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甲和乘车人丁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丁某甲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之后民警依法将丁某甲带至医院提取了其血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1.92mg/100ml。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丁某甲的血样;2.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丁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使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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