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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5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17时50分,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豫******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客车核载19人,实际载客50人超过核定人数31人。属驾驶客运车辆载客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照片;

2、证据清单、查获证明、到案证明;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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