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54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17时50分,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豫******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客车核载19人,实际载客50人超过核定人数31人。属驾驶客运车辆载客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照片;
2、证据清单、查获证明、到案证明;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