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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套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后载丁某甲,从长乐区江田镇三溪村开往桥里村,至**镇**村石材厂十字路口,与陈某某驾驶的闽*****警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丁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长乐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甲、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事故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确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等材料。

2.证人丁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633号,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221号。

被告人丁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造成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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