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庄**村**庄**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大金鞋业旁夜市出发,沿荔涵大道行驶千余米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丁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浓度取平均值为94.3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3.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4.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婧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036****。
2.移送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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