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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丁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四川省宣汉县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5130221996********

出生日期

1996年**月**日

现住址

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

犯罪前科

强制措施

2020年910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城厢区月塘街出发行驶至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园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兴业银行门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44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公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证言、被告人丁某某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从重处罚情节: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

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建议适用缓刑。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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