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4331,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在党睦镇党北村五组巷道倒车时,与路边临时停放的马某某的陕E*****轻型厢式货车、郭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王某某的陕E*****小型轿车及路边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以上车辆及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
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存书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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