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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4331,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村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在党睦镇党北村五组巷道倒车时,与路边临时停放的马某某的陕E*****轻型厢式货车、郭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王某某的陕E*****小型轿车及路边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以上车辆及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等的证言;

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

检察官 董存书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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